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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
供稿:   编辑:张立芳   日期:2024/12/10   浏览次数:

全校教职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7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确认

1.为确保在2025年1月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各位教职工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2025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

2. 2025年作为新的一个纳税年度,子女教育具体扣除方式、住房贷款利息具体扣除方式、赡养老人的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需年初确认好,相关扣除标准见附件。常见问题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主页菜单栏“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

二、确认流程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打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专栏,进入专栏后,再点击“去确认”。如无变化,可先点击“一键带入”,再点击“确定”,如有变化,对变化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相应修改,逐一进行填报。

三、注意事项

专项附加扣除有两种申报方式,一种是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另一种是年度自行申报。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学校可以接收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若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则无法在预扣扣缴中享受扣除额度,需要教职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扣除额度。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计划财务处

2024年12月5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览表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览表

扣除范围

一、子女教育支出

二、继续教育支出

三、大病医疗支出

四、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五、住房租金支出

六、赡养老人支出

七、婴幼儿照护支出

学前教育支出

学历教育支出

学历继续教育支出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除去医保报销后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的相关支出

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不包括0—3岁阶段)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境内学历(学位)教育期间

取得证书的年度

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不超过240个月)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城市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独生子女

非独生子女

扣除方式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限额内据实扣除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定额扣除

扣除标准

2000元/月/每个子女

400/月

最长不超过48个月

3600元

每年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000元/月

1500元/月

1100元/月

800元/月

3000元/月

每人不超过1500元/月(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

2000元/月/每孩

扣除主体

父母(法定监护人)各扣除50%

本人扣除

本人扣除

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

本人扣除

平均分摊:赡养人平均分摊

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父母(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父母(法定监护人)选择一方全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含)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选择其中一套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分别扣除

父母(监护人)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事项

1. 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均可享受。

2. 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不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 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对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1.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2.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1.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2.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1.指定分摊及约定分摊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2.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3.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只需填报相关信息即可,无需报送资料。

1.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纳税人需要留存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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